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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 公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契约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公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三条 住宅区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四条 按约定进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费用。
  
  第五条 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条 住宅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物价局批文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
  
  第八条 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及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安消防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九条 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的管理费者,可发催款通知,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 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并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公司报请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四条 当业主自用部位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可能严重危害业主本人和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事件,或业主发出求救信号或启动家庭救助报警系统时,物业公司有权在紧急联系无效前提下,进入私用部位进行必要的抢险、抢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业主在装修和使用屋顶花园时,须按管理处装修管理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备,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时不得影响周边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条 费用
  1、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分担维修基金。
  2、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公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场地等,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自用设备、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以上费用应根据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条 在本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损坏、变更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
  2、 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3、 私自占有或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备,改变其使用性质。
  4、 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引入上、下水管线和龙头,安装防盗窗(栏杆)及室外衣架。
  5、 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或其它场所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 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
  7、 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乱倒垃圾,将杂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损坏及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8、 在小区内任何地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9、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财产伤害的宠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废气或者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
  11、饲养犬类的业户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处登记注册。
  12、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等。
  13、违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的,由物业公司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之间应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当相邻业主有正常维修的时候,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条 装修时,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违规、违章装修的必须及时纠正,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放到指定地点。
   四、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业主公约或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制止,并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上述所处罚如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失职,故意刁难住户、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失误给住户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公约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由住宅区20%以上业主提出,小区业主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产生相同约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业主(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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