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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租用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在     签订。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中国铁通   分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需要租用              。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租用电路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1.1 甲方租用的              电路是指:
  从        至        的        电路。
  1.2 乙方根据甲方电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用户端线路无特殊问题的前提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甲方所租用的电路。
  1.3 乙方提供的本地电路两端接口应为2m电接口。
  第二条 费用及期限
  2.1 甲方向乙方租用的     电路租金为      元/月(大写:           ),甲方共向乙方租用     条电路,月租金共  计      元(大写:          )。租金自电路开通之日开始计算。
  租期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     元(大写:         元)。
  2.3 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乙方为其开通电路后  天内将租用电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付清,此后每年的租金以及有关费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支付租金按实际开通电路数为准。开通电路数以“《数字电路开通确认书》用户签字”为准。
  甲方以电汇方式将费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帐号: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电路资费调整,本合同中所适用电路的资费可相应调整,但需经双方认可,自资费调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如甲方需扩容,所扩容的电路按本合同资费执行。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租用电路只能传递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将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后分割的电路转租给第三方。
  3.2 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电路租金。
  3.3 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使用的电路终端设备应获得行业管理部门的入网许可证。
  3.4 本站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线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缆成端到乙方机房odf/ddf架上,乙方负责从odf/ddf内线侧到设备及相关电路的维护,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缆,乙方负责线路及相关设备、电路的维护。
  3.5 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用于本合同中使用的设备安放位置及电源。
  3.6 甲方负责协调甲方机房所在楼的物业问题,并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便乙方的线路、设备按时进入甲方机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时间要求进入机房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3.7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电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电路质量要求实行,如果部颁的《电信服务标准》与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有冲突,应以部颁标准为准。
  4.2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应保证甲方租用的电路每天  小时不中断。电路中断(设备正常检修除外),中断时间按实际发生的时间(从乙方接到甲方报障起至障碍处理结束时止为中断时间)累计计算,乙方应减免中断时间的租费。
  第五条 保密
  5.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终止后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额的   %。
  6.2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乙方提出书面意见15天后仍未能予以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的经济损失为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额的  %。
  6.3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甲方提出书面意见15天后仍未能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延续
  8.1 本合同约定的电路租用期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电路租用期限自动延续一年。
  第九条 联系与通知
  9.1 为确保处理故障时联络畅通,以及日常业务联络的需要,双方建立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见附件),若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通报。
  9.2 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或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1.2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果提出扩容要求,则甲乙双方重新进行协商,另签补充合同。
  11.3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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