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正文

委托代扣保险费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于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
  ┃甲方(投保人)姓名│     │甲方(投保人)│             ┃
  ┃         │     │身份证号   │             ┃
  ┠────┬────┴─────┼───────┼┬┬┬─┬┬┬┬┬┬┬─┬┨
  ┃转账时间│ 月 日的每 对应日│甲方人民币储蓄││││ │││││││ │┃
  ┃    │          │账号     ││││ │││││││ │┃
  ┠────┴───┬──────┴───────┴┴┴┴─┴┴┴┴┴┴┴─┴┨
  ┃甲方人民币开户行│中国  银行  市分行  区  储蓄所         ┃
  ┠──┬─────┴──────┬────────────┬────────┨
  ┃乙方│    保险公司营业  │乙方人民币开户行    │        ┃
  ┃  │部营销部        │            │        ┃
  ┠──┴──────┬─────┼────┬───────┴────────┨
  ┃乙方人民币账号  │     │查询部门│      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
  ┃合计保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
  ┃查询电话  │         │保单号码││││││││││││││││┃
  ┗━━━━━━┷━━━━━━━━━┷━━━━┷┷┷┷┷┷┷┷┷┷┷┷┷┷┷┷┛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业务员姓名:_________  
  业务员号码:_________  
  所属_________区_________部_________组  
  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整。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事件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责任。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三、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5)被保险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四、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接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五、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六、本补充说明为《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请您亲笔签字以示确实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