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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 
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 
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 
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 
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 
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 
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 
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 
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 
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 
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 
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 
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 
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 
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 
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 
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 
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 
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 
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 
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 
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 
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 
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 
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 
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 
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 
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 
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 
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 
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 
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 
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 
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 
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 
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 
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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