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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3)

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                  目录   金融类合同参考文书①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 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 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 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 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_____   中 文:_____银行   英 文:_____   银行地址: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 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 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 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 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 内容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 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 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和_____的原放 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 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协助清理并负 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 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 经济责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经董事会决定 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 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要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 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 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 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 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 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银行,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 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 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 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 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 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 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 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 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 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 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 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 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 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过书内指定的其 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 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 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 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 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 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 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 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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