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活市场,满足消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租赁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
一、甲方提供一间商业网点(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场所使用费全年为人民币万元正,平均每月为人民币元正,以押付的形式支付经营场所使用费。即首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场所使用费为人民币元,此后按月支付。支付款日为每月日前付清下月经营场所使用费人民币元正。如拖延一个月即作违约处理并自行中止协议,甲方即收回此商业网点。如若合同终止,即将乙方付给甲方的押金元正退还乙方。
三、商场装修以及商场所需的设置均由乙方负责实施,但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所有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将经营场所转租给他人使用。
五、经营中的水、电、电话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但甲方应协调保证乙方水、电、电话等的独立使用权以及电力容量在KW以上。
六、乙方必须依法经营,按国家规定纳税,税款须交税务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及监督,对外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及承担营销中的一切债权债务。
七、乙方确保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遵守一条街有关领导部门的规定。
八、甲方应配合乙方办妥符合乙方营业所需的各项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等),食品卫生合格证由乙方自行负责。提供办理时各种文件,如店面产权证等。
九、甲方所提供的场地门面正面归乙方使用,并保证具有与场地同等宽度和米高度的招牌位置,与隔壁或楼上邻居之间的协调由甲方主负责,乙方配合协调。
十、甲方应保障乙方租期内店铺的合法性,办妥有关租赁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
十一、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该网点每月经营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以便上级统计网点经营情况所需。
十二、乙方派驻该店铺主要负责人为治安、消防、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十三、本租赁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装修期的免租期时间为周。除国家重大政策的变化和不可抗拒的特殊因素外,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修改或终止协议,须经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四、租赁期满后,甲方应考虑乙方的优先承租权。如需续约,双方提前二个月协商签约,如不续约,乙方即将一同经营场所等原物归还给甲方,如有损坏适当赔偿。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以双方各执二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