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勘字 号
订立合同建设单位( )与勘测单位( 建筑设计院),根据国家建委制定的《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件》和 省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勘测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以资双方遵守。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委规定的《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件》和省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条 工程名称
第三条 工程地点
第四条 工程范围
第五条 取费标准按中财委()财经工基价字第xxx号规定收费。签订合同时应预付勘测费总额的30%(一般设计一次按60%),其余部分在勘测成果提出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 勘测成果于年月日提出,但由于自然天气所造成的拖延工期可顺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事项和责任
1. 填写“拟建筑(构)物性质及工程地质勘测要求(本院设计由承担设计室填写)。”
2. 清理和整平场地,如因场地有沟以及堆积障碍物等而影响开工时,应付窝工费。开工时应指派一人在场,以便随时联系工作。
3. 负责解决土样包装、水样瓶的运送,早晚和夜间钻机停放现场时负责看管,并解决临时所需的垫板、冬季烘烤钻具的木样等。
4. 负责解决机具运输和工作人员往返现场的交通工具(或承担运输费用),如因交通工具而造成的窝工,应付窝工费。
5. 测量如要求按已有控制系统联测时,应负责提供资料和埋石用材用料等物资。
第八条 勘测单位应承担的事项和责任
1. 填写“预计勘测工作量及勘测用表”[附表二(略)]。
2. 遵循规范按时提出勘测成果,满足设计需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用。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建设单位收执份(其中送建设银行一份),勘测单位份。
建设单位: (盖章)
设计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