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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2.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摄制______集电视剧《________》(下称“电视剧”)。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万元,每集为¥_____万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乙方出资¥_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_。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争取到第三方资金赞助的,其有权提取第三方赞助金额的百分之___作为酬金,剩余部分纳入总预算。纳入总预算的第三方赞助金额,其中百分之算作甲乙双方中争取到赞助的一方的出资,其余百分之算作甲乙双方中另一方的出资,甲乙双方的出资占总预算的比例应据此加以变更。

    随拍摄的进展,因宣传电视剧或其他原因而取得的收入或收益,亦应纳入总预算;预算不足,甲乙双方应按其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电视剧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总预算共同制作。若根据剧情及拍摄的实际需要,增加该剧的集数,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每集预算及各自的出资比例追加相应的投资。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甲乙双方出资的方式、时间、数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五条 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提前终止,其持续时间以下列第____种为准:

    1.联合摄制电视剧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

    2.所有电视剧所涉及财产权的协议存续期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电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由甲乙双方根据剧情需要协商确定。

 

    第七条 在______________将________________(电视剧文学剧本《__________ 》的拍摄权及其附属权益/文字作品《____________》的电视剧改编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_____(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_______(确定电视剧文学剧本的修改/聘用编剧把此文字作品改编成电视剧文学剧本)。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经双方共同认定的文学剧本中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委派_______ 、乙方委派_____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开立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

    甲方委派_____、乙方委派___作为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专用账户的财务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财务人员,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十条 所有与拍摄电视剧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认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联合摄制电视剧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联合摄制电视剧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所谓净值,指联合摄制电视剧的总收人(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拍摄电视剧的支出总额。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电视剧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在甲乙双方当事人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电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在电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定期或在不妨碍电视剧摄制工作进展的合理情况下查对及核实账簿和会计记录。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这里的“合理情形”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情况”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合资拍摄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四条 对于因联合摄制电视剧而涉及的作品创作、商业融资、宣传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甲乙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此类权利的行使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同时,对外宣传一律以双方的名义进行。

    这里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总预算,电视剧主要拍摄地点,电视剧及其剧本的名称,聘用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音乐制作,宣传计划,选择发行人以及对对方转让权利或者其他人提供服务予以认可等权利。

   

    第十五条 若电视剧能够经过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视剧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因本合同附件四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六条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协议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甲方应指派或聘用具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的电视剧制片人参加电视剧的摄制。

   

    第十八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电视剧的立项工作,使电视剧达到开机条件,相关费用列人摄制成本。

   

    第十九条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准备材料并保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需修改或删减的,应按电视剧审查机构的意见完成修改或删减,相关费用列入摄制成本。

 

    第二十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不得将用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产生与电视剧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下列第___种情况:

    1.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仍处于有效期内;

    2.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并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就计划制作的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第二十二条 乙方保证其有能力并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且其在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为本联合摄制的电视剧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此电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此电视剧有竞争的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须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皆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四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4.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电视剧无法开机或摄制完毕后的电视剧无法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仍未予以补救,则该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合同终止,并不免除有过错违约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5.电视剧摄制完毕未能通过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所指的“严重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将资金按时投人专用账户,时间累计或连续超过___天;以及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将资金按量投入专用账户,数量累计达到总承诺出资额的百分之___。

   

    第三十条 除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电视剧拍摄进度如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方已投人资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电视剧拍摄进度如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方已投人资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论电视剧拍摄进度如何,终止合同方应向对方支付本方已投人资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对电视剧文学剧本进行更改导致电视剧最终未通过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擅自修改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商业活动,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为拍摄电视剧所购买的资产在结束拍摄后,由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列出清单按比例折算,归还给甲乙双方或按照双方同意的折价出售。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旦终止,与电视剧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人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处置相关资产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收益损失分配的比率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行为放弃主张权利,不视为其对另一方此前或此后其他违约行为亦放弃主张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赔偿方式并不排除其他赔偿方式,不视为守约方放弃其他赔偿方式;同时,守约方亦可以要求法定的其他赔偿方式。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联合摄制电视剧所达成的惟一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之前的任何协议、承诺、修订、协商或者陈述,如果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则一律无效。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四十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他所有契约或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联合拍摄电视剧的工作记录簿中归档保留一份,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予以签名。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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