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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5版)

合同编号: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承包人资质等级: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二○○五年八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设施、写字楼、娱乐场所、饭店、酒楼、商场、车船、飞机等非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环境艺术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按照《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应依照中标文件要求执行,但中标书内容、工程图纸、招投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承诺书,有与《合同法》相悖之处的,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  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3 约定标准:。
  
  3 工期  
  
  3.1 总工期: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 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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