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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

1 合同依据 1   2 定义 1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
  4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
  5 工作范围及设计内容 3
  6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3
  7 乙方各阶段设计和主要服务内容 4
  8 合同价款 7
  9 支付方式 8
  10 设计依据 9
  11 设计意向和设计要求 9
  12 设计质量 10
  13 设计文件提交 11
  14 设计修改 11
  15 设计进度 12
  16 人员安排 13
  17 双方责任与权利 14
  18 精装修设计、配饰设计的修改 17
  19 合同的转让、转包 17
  20 责任免除 18
  21 与第三方的配合 18
  22 知识产权 18
  23 文件的送达 19
  24 违约责任 20
  25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1
  26 争议的解决 23
  27 合同生效及其它 23
  附件一:设计成果确认书(样本) 24
  附件二:设计阶段需提交的文件 26
  附件三:工程配合明细内容 28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名称)室内精装修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家具及配饰设计、家具及配饰清单、施工现场施工配合事宜的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依据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⑵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
  ⑶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定义
  2.1 发包人(甲方):
  “甲方”是“发包人”的简称。发包人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乙方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2.2设计人(乙方):
  “乙方”是“设计人的简称”。设计人是指其投标方案及投标价格已为甲方接受并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甲方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2.3本项目:
  “本项目”是指 X X X 项目。
  2.4 天和工作日:
  “天”是指日历天;“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历天。
  2.5 书面形式:
  本合同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有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
  第三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和文字:
  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本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3.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使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 中标通知书;
  ⑵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⑶ 乙方递交并为甲方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
  ⑷ 经乙方标价或填写并为甲方所接受的合同价清单;
  ⑸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以上排列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
  第五条 工作范围及设计内容
  5.1 工作范围
  5.1.1 售楼处室内精装修设计(不含办公区域);
  5.1.2 板间室内精装修设计;
  5.1.3 公共区域精装修设计;
  5.1.4 精装户型室内精装修设计;
  5.1.5 电梯轿厢精装修设计。
  5.2 设计内容
  上述范围的室内精装修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电梯轿厢的精装修设计、家具及配饰设计、家具及配饰清单、施工现场施工配合事宜及工程验收,如甲方要求乙方配合家俱配饰采买及摆放设计服务,双方另议。
  第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6.1 建筑及各专业设计施工图(电子文件);
  6.2 各层平面图(电子文件);
  6.3 各类与设计相关的结构图纸(电子文件);
  6.4 各类与设计相关的项目效果图(电子文件);
  6.5 相关的机电设备图纸(电子文件);
  6.6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室内设计最新版的建筑、结构及各类机电图纸(电子文件)。
  第七条 乙方各阶段设计和主要服务内容
  7.1 概念方案设计阶段:
  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甲方之需求,由乙方提供设计服务如下:
  7.1.1 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由主设计师与甲方进行当面沟通,达成设计要求,确定室内设计的风格方向。
  7.1.2 按相应要求做室内间隔、布局规划,以满足功能上的需要,优化平面布局(含家具)示意图,并通过手绘构思草图、效果图及概念图片表达设计思路,展现将来的室内环境效果。
  7.1.3 并根据设计风格提供装修材料、家具及配饰、固定装置和设备的预想方案。
  7.1.4 向甲方提交设计进度表。
  7.1.5 本项完成后主设计师需向甲方汇报,汇报形式为PPT演示,地点在甲方指定地点。
  本阶段乙方提供图纸要求详见附件二。
  7.2 方案设计阶段:
  概念方案设计成果得到甲方确认后,乙方继续以下工作:
  7.2.1 提交完整的方案深化设计图纸和文件,包括材料总表、平面布置图、墙体立面图、综合天花图、反映重要空间关系的立面图或效果图、剖面图及重点部位的细部大样图。
  7.2.2 运用彩色透视渲染图来表达重要空间的设计效果,并结合其他表现手段来表达其余关键部分的设计效果。提供双方研讨需调整且甲方认为必要的彩色透视渲染图、彩色立面图等。
  7.2.3 向甲方推荐家具供应商及饰品公司,或与甲方建议或被认可的相关家具供应商及饰品公司密切合作,以确保设计最终落实的可行性,并最终确保项目的按时完成。
  7.2.4 提交的材料样板,材料厂商的资料,材料的市场价格。
  7.2.5 提交总体工程概算,制定各项技术指标。
  7.2.6 电梯轿厢的精装修设计需完成方案设计阶段的效果图及相关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图纸目录、材料表、平面铺设图、天花图、立面图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样本和厂家信息。电梯轿厢的精装修方案设计由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组织施工并实施。乙方有义务监督并配合电梯轿厢的深化设计,并审核深化设计图纸及材料样本。
  7.2.7 与建筑设计单位协作,进行包括建筑、电气、暖通等各专业方案的交底,并确定相关的设计成果。
  本阶段中间至少进行一次汇报,根据乙方提交的总体方案设计的时间进度表执行,时间在方案成果提交之前,由乙方事前通知甲方,并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整体方案汇报,包括功能、效果、材料。此工作得到甲方确认后,提交装订成册的方案设计文本(A3规格装订)四套、相应电子版本光盘一张,并提交材料样板。
  本阶段乙方提供图纸要求详见附件二。
  7.3 施工图设计及配饰阶段:
  经甲方书面批准方案设计后,乙方开始制作并完成所有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以备甲方准备相应的招标文件及用于施工等,本阶段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7.3.1 完成设计说明、材料总表、材料防火等级表、工艺做法表、材料样板(二套)、家具、灯具、窗型配饰的图片资料、各类平面图、立面图、大样图及工程预算书。
  7.3.2 活动家具尺寸及安装图,以家具代号及详细备注作为控制家具样式、材料、摆放、数量等相关信息的标准。
  7.3.3 装饰材料清单及特殊工艺的施工要求。
  7.3.4 室内家具属于“仿制家具”者,由乙方提供样品图片及长宽高尺寸,由家具厂家深化图纸,乙方核定;属于乙方“创意设计的订制家具”由乙方提供包括细部的施工图纸和材料样板;以上家具部分均应通过甲方设计师审核,由乙方负责整体效果搭配。
  7.3.5 家具及配饰由乙方提供布置定位图、家具清单、品牌、规格、图片、供货商和价格等相关讯息,家具及配饰均应通过甲方设计师审核,家具及配饰均由乙方负责整体效果搭配。
  7.3.6 乙方提供基础照明设备和厨房、浴室设备清单及相关品牌、照片、规格、价格和供应商的信息,但是选择方案应通过甲方设计师审核。
  7.3.7 按甲方批准确认的材料品牌、标准、档次提供完整的装修价格预算,如突破本合同第11条的限额设计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调整设计,使得设计在满足甲方要求的基础上,成本控制在第11条的限额标准之内。
  7.3.8 制定各项技术指标并同时提交给相关建筑师和其他专业工程师做设计参考,推荐相关的电气设备产品的样式和厂商等基础资料。
  本阶段乙方提供图纸要求详见附件二。
  7.4 工程配合:
  乙方需审查精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家具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并落实设计概念,具体工作如下:
  7.4.1 审核精装修施工单位提交之饰面材料,以确认饰面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设计意图;
  7.4.2 按甲方要求,从室内设计的角度出发,每周一次到工地查看以确保室内装修施工符合设计要求之水平。若装修施工未能达到室内设计要求,乙方有责任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具体建议;
  7.4.3 在工程需要时及时提交相关的设计变更及补充图纸,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保证施工进度顺利进行;
  7.4.4 工程竣工及精装修施工单位完成缺陷修补项目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到现场验收;
  7.4.5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设计负责人须准时参加现场的技术协调会及工程例会。
  第八条 合同价款
  8.1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8.2 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已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公司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费用和乙方人员的薪金、现场服务、全程咨询服务及配合服务、福利、保险、交通、食宿、通讯和出图等所有相关费用);
  8.3 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单价不随乙方和甲方所在地由于国家政策及市场行情导致的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的增加而变化;
  8.4 合同价款:
  售楼处(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暂定设计面积 M2,暂定设计费 元;
  样板间(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暂定设计面积 M2,暂定设计费 元;
  精装户型(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暂定设计面积 M2,暂定设计费 元;
  公共区域精装修(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暂定设计面积 M2,暂定设计费 元;
  相似户型(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 (或按相似户型设计费的 %计取设计费);
  镜像户型(含配饰)设计费: 元/ M2(或不计设计费只收取出图费: 元/ M2);电梯轿厢单项装修设计费: 元。
  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设计费单价固定,整个合同期内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以上设计面积暂定,最终以实际面积为准计算合同总价,设计费计费面积按照内墙面皮里计算设计面积。
  8.5 当甲方提出重大设计方案修改或超出合同第5.1条工作范围之外的设计工作,按本合同约定单价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常规设计变更调整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合同单价中,不再单独计费。
  8.6 装修造价不可突破本合同第11.6条所规定的造价限额;
  8.7 家具及配饰设计综合单价已包括在8.4条款合同价款内,包括配饰方案设计及优化;
  8.8乙方应提供家具及配饰清单给甲方,并附有家具、家电、灯具、布艺、饰品等的照片,清单中应注明物品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尺寸、价格、供货商等相关信息;
  8.9 如家具及配饰由甲方采买,乙方提供家俱配饰的采买配合及摆放服务,则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服务费用,价格另议,如由乙方采买配饰,采买费用双方另议。
  第九条 支付方式
  9.1 室内精装修设计费合同价款支付:
  ⑴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20%;
  ⑵ 第二次付款,乙方按要求完成方案设计,该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30%;
  ⑶ 第三次付款乙方按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该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40%;
  ⑷ 第四次付款:乙方按要求完成施工配合,全部配饰实施结束,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双方进行结算,待结算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设计费至结算金额的100%。
  9.2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文件后方可按付款条款的相应规定支付上述应予支付的费用:
  ⑴ 乙方出具的合法合规发票(发票金额与每次支付的实际金额相等);
  ⑵ 甲方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认可文件;
  ⑶ 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设计费用支付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一。
  第十条 设计依据
  本项目的设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及 市地方的相关装修设计标准及规范;
  10.2 本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设计要求;
  10.3 在国内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本合同第11.1款所述文件及国际上同类建筑的设计规范及惯例为设计依据,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设计服务。若乙方要做出超出设计内容或与设计依据不符的重大变更,需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不同意上述任何变更。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所增加的费用及恢复原设计方案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设计意向和设计要求
  11.1 乙方应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城市环境、生活、文化及
  相关的历史资料,工作中充分理解和体现甲方的思想和建议;
  11.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应随时与甲方和其他设计单位沟通;
  11.3 乙方应与甲方的其他设计单位、总承包商、室内精装修施工单位等专业公司充分合作和协调,使最终的产品在建筑风格、室内环境、使用功能以及市场需求等方面达到最佳的结合;
  11.4 乙方应本着经济、合理、美观、可行的原则,既要创造和体现建筑物的价值,又要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
  11.5 乙方在进行售楼处设计时,应积极与甲方的广告策划公司及销售代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合作,以满足甲方销售推广的整体要求;
  11.6 室内精装修设计限额标准:
  ⑴ 售楼处精装设计标准 元/ m2,配饰设计标准 元/ m2;
  ⑵ 样板间精装设计标准 元/ m2,配饰设计标准 元/ m2;
  ⑶ 精装户型精装设计标准 元/ m2,配饰设计标准 元/ m2;
  ⑷ 公共区域精装设计标准 元/ m2,配饰设计标准 元/ m2;
  ⑸ 电梯轿厢精装设计标准 元/个。
  11.7 应注意方案的可实施性及成本控制(材料、施工工艺、结构要求等);
  11.8 应充分考虑施工现状,对机电设备及管线遮挡结合室内设计统一考虑。
  第十二条 设计质量
  12.1 乙方的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
  12.2 乙方设计必须符合国标和 现行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达到合同要求,同时配合甲方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报建报批等手续完成需要(如需报批报建),如审查部门依据有关文件提出异议,乙方应立即进行无偿修改,直至符合审查部门的要求并批准为止。
  12.3 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经甲方检查核对,确认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将签发书面确认文件给乙方,作为乙方向甲方收取设计费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提交
  13.1 乙方在各设计阶段规定的提交日期,应向甲方提交书面设计文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为AUTOCAD、CAD、WORD、EXECL等格式,效果图之电子文件格式为.JPG或其他格式文件,并刻录成光盘),份数按照附件二要求提供。
  13.2 如甲方要求提供超过前述分数的设计文件,则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且仅向甲方收取成本费。
  第十四条 设计修改
  14.1 对于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文件前,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所有设计修改或完善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14.2 对于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文件后,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时甲方提出的设计修改,乙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时调整修改,以满足甲方的要求。由此增加的乙方设计工作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3 由乙方自行提出的对之前已获甲方确认的设计所作的较大修改与补充,应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乙方设计工作量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并且该等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进度,否则,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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