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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分机:
  第一条合同项目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独立代理网站程序、50m asp空间、ftp管理、50m企业邮箱、免费技术支持。
  1-2 代理内容: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主机租用、网站推广。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1-2 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2-1-3 依照乙方要求,需要付______元(______元整),作为租用代理平台的费用,该费用并非产品预付款,不得要求退还。甲方如需要购买其它产品,需要另付预付款。
  2-1-4 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普通代理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2-1-5 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世纪东方认定普通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世纪东方"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世纪东方"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1-8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1-9 与世纪东方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普通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0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普通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1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 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 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 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12 甲方如非cnnic授权代理,则不得以cnnic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世纪东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世纪东方相应损失。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虽然作为本合同1-2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项目,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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