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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 
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 
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 
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 
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 
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 
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 
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 
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 
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 
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 
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 
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 
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 
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 
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 
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 
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 
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 
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 
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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