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 (以下称借款人)发
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
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整一次存入专
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
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
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
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
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
,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合同副本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
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
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 ‰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乙方应在收取
利息后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
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
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
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
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
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
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
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
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
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
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
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
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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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委托存款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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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名称 地址 │
│单位│ 开户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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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币种│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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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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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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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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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期 │ 金 额 │
│ ├───────────────┼─────────────┤
│ │ 年 月 日 │ │
│ ├───────────────┼─────────────┤
│提款计划│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 │
├────┼───────────────┼─────────────┤
│ │ 日 期 │ 金 额 │
│ ├───────────────┼─────────────┤
│ │ 年 月 日 │ │
│ ├───────────────┼─────────────┤
│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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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形式│ 保证 保证人 │
│ │ 抵押 抵押人 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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