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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厂“大计共商、目标同识;责任共负、风险同担;效益共创、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建设,发展和巩固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激发职工全员参与管理、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实现我厂“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结构优化,狠抓电炉工程建设,攀登百万特钢高峰”的方针目标,特由厂工会代表全厂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二、双文明目标

  第二条 94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
  1.产量:钢:134万吨;商品材“100万吨;
  2.产值:22亿元;
  3.销售额:44亿元;
  4.利税:3.6亿元;
  5.利润:1.25亿元。

  第三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1)年内完成大电炉、Lf炉、VD炉和连铸机施工设计图,提出标准设备清单,开始设备订购工作。非标准设备选择制作单位,并落实订购合同。开挖大电炉、连轧机氧化铁皮沉淀池。
  (2)年内完成转炉厂3#连铸机移地改造和一轧厂成品料场改造。
  (3)带钢厂引进小四辊冷轧机电气系统更新项目一季度基本完成。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确保全年安全目标实现,即全年无因工死亡事故;年千人重伤率≤0.25;月千人负伤率≤0.75;粉尘合格率≥60%。并完成以下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1)新上机动处化铁炉除尘设备。
  (2)耐材厂250m3石灰窑除尘及CO2回收项目上马。
  (3)厂职工医院增设高压氧仓。
  (4)完善一炼厂11#炉除尘设备。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四有”职工队伍建设,实施“三文明”工程,办好第六届职工运动会,力争上海市文明“七连冠”称号。

  三、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根据《企业法》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对全厂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七条 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政联系群众的纽带。工会依照《工会法》代表和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厂长的管理权威,并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第八条 根据工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职工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上岗前应签订《上岗合同》。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九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厂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条 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实行经厂职代会审查通过的《厂劳动作息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规定的专项津贴。
  企业执行《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
  94年职工人均收入继续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有明显增长。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贴人均不低于80元。
  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由企业职代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等群众性生产活动,实现94年企业质量创优、结构优化、降低成本等重点生产经营目标:
  (1)确保电炉钢全年完成58万吨。其中,一炼厂26万吨;二炼厂32万吨。精炼钢不少于20万吨。
  (2)力争带钢热送比达到70%以上。
  (3)一炼、二炼厂粗炼吨钢电耗比93年下降2%(一炼厂为554.15kwh/t;二炼厂为561.95kwh/t)。动力厂锅炉用煤比93年节约9000吨。煤气厂煤耗要降到290.815kg/km3)。
  (4)工厂质量体系接受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

  第十三条 继续开展和深化班组升级活动,推进班组民主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厂班组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积极落实建房资金,全年新建住房10000平方米,力争12000平方米;分房10000平方米(300户)力争1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关心职工生活,年内完成下列生活福利设施:
  (1)冷库扩建一季度竣工,高温前投入使用。
  (2)老托儿所改造9月份竣工。
  (3)年底完成带钢厂食堂、浴室的基础结构部分。
  (4)年底完成1#门新建综合楼的40%工作量。
  (5)年底完成职工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的50%工作量。

  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逐步建立补充保险制度。
  企业为每位职工集体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七条 企业每年安排有毒有害、高温作业工程的职工体检一次。在逐步完善医疗保健条件下,接受体检人数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 企业年内安排4000人次职工疗休养。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受职业病伤害产生后果时,按《工厂关于适当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发现违章指挥,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向企业行政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行政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组织和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 企业行政支持工会丰富职工文化娱乐生活,陶冶职工情操,不断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四、协议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半年向厂职代会二次,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咨询。为加强协议中途管理检查协议履行情况,协调履行中遇到的困难,特建立共商制度予以保证:
  1.共商会制度。厂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厂党政领导、工会和职工代表,以及生产一线工人参加的共同利益协商会,对协议履行中的难点进行共商。共研、共决,相互沟通。
  2.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厂工会每半年一次组织职工代表和有关人员,就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把查出的问题和难点提供共商会研究解决。平时针对临时出现的问题开展动态检查。
  3.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厂长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就协议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工会与行政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厂工会与厂行政每季度举行一次联系会议,就协议履行情况,互通信息,交换看法。
  5.双方临时约见协商制度。遇协议履行中发生突发性情况,行政和工会任何一方可提出临时约见协商,及时解决难题。

  第二十五条 因各种不可抗拒力(包括自然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等)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终止协议。变更或终止情况应报告职代会和双方各自主管机关。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略)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厂长、工会主席签字之日起至1994年底。

 

行政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职工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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