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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投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__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1)“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第二部分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项目总费用的15%,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联部是可以预知的及除外的。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埋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调知有疑问,其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的拒绝,这一指南针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何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c)决定价值,或(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款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第三部分 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收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合同文件
  5.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语/中文拟定,如果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中的那种语言是英语/中文,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监理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发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件;  
  (e)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f)图纸的合成资料(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g)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h)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 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图纸应由监理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的,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范及其他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文件。  
  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返还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打乱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细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及承包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6.5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6.4款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共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表示满意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业主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水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被第48款移交。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7.2款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论,提供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制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9.1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由业主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对对其进行修改)。  
  10.1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为适当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用银行保函格式,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具,数额加投标书附录的规定。当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该银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后。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同约如保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在根据62.1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如保退还给承包人。
  10.3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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