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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合同书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   市人事局《关于试行人才派遣深化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就甲方派遣乙方到    单位工作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乙方及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
  (一)甲方为人才派遣机构,按用人单位提供的拟租人员的条件、租赁项目、租赁时间、工资待遇等为其选聘推荐拟租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人事管理服务。
  (二)乙方为受派遣人员或被租赁人员,接受甲方派遣到租赁单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为租赁单位,合理使用乙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方式
  (一)甲方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招聘并派遣乙方到用人单位从事  岗位工作。
  (二)乙方应服从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岗位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
  (三)试用期内,如租赁单位按工作标准考核、考评后,确认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也可以将乙方退还。本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因业务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也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安全、卫生
  (一)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施市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工作安全卫生教育。
  (三)乙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工作,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发放保健补贴。
  (四)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施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工作中,如遇租赁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租赁单位安排租赁人员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租赁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与租赁单位协商安排。
  (二)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应休假为由拒绝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当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施市规定的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带薪休假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一)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租赁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爱护租赁单位的财物。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应保守租赁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单位同意,不得非法向外界提供租赁单位的任何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工资福利和支付方式
  (一)乙方的工资标准由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工作的性质、要求及难易程度与租赁单位协商确定,并征得乙方的认可。
  (二)乙方的工资采取下列 方式支付。
  1、租赁单位按月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
  2、租赁单位将工资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然后由甲方在10号前支付给乙方(需要缴纳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对工作表现良好的人员,每月给予元以上的奖励(试用期间不享受奖励),奖金可由租赁单位支付给乙方;也可由租赁单位提供给甲方,由甲方随工资一同支付。
  (四)每年年终,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根据效益情况,发放适当的效益奖金。奖金额由租赁单位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确定。效益奖可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也可由租赁单位提供给甲方,然后由甲方代付给乙方。
  (五)乙方若是从事特种职业(驾驶、一线施工、焊接等)的人员,出工补助执行租赁单位规定,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
  
   八、保险福利待遇
  (一)租赁单位同意给乙方按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①基本养老保险;②失业保险;③工伤保险;④生育保险)项保险;以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属(①一般②特种)职业,租赁单位 (①同意②不同意)为其办理 (①意外伤残保险 ②重大疾病保险)等辅助性保险。
  (三)乙方的各类保险费用中,应由单位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或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甲方每月10号前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将办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四)如乙方因公伤、亡,由租赁单位会同甲方,通过政府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社保之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需租赁单位支付的部分,由租赁单位承担。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合同期内,如乙方患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关的职业病,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保证乙方治疗,其工资和保险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乙方系女性,在合同期内,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派遣人员的退还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和租赁单位可提前辞退乙方,并且不受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租赁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故意损害租赁单位合法利益的;
  4、泄露租赁单位商业秘密,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
  5、拒绝向甲方提供其人事档案去向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6、无理取闹给甲方声誉造成损失的;
  7、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和租赁单位可以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租赁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因租赁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租赁单位不得退还乙方:
  1、乙方患病或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系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解除本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租赁单位召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租赁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租赁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或提供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的;
  4、租赁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人才租赁管理服务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及户籍管理
  (一)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1、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清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按规定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工作;
  2、认定乙方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3、为乙方办理转正定级,代办初聘职称,核定、记载档案工资。
  4、为乙方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考);
  5、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6、管理、接转乙方党组织关系;
  7、认定并保留乙方原身份,流动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8、协助租赁单位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9、办理乙方(大专以上)户籍迁至_______或落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迁移手续,并负责乙方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0、为乙方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11、其他与档案、户口有关的代理服务。
  (二)乙方遵守现行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和租赁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甲方和租赁单位将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入甲方,以便办理托管手续;
  2、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将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甲方的,应配合甲方与其原单位签订借用合同,并提供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以便为其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和诚信档案;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和租赁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若乙方在租赁单位特殊岗位上工作(如会计、出纳、营销等),还需提供担保材料;
  5、乙方系党员的,如租赁单位有党组织,应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如租赁单位无党组织,其党费缴给甲方党组织。党员还应于每年底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一份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汇报材料,如实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乙方系预备党员的,由甲方或租赁单位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6、乙方应积极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甲方存档。
  
  十一、派遣人员管理费的分担
  (一)乙方的人事档案管理费、户籍管理费和租赁人员管理服务费由租赁单位承担;
  (二)乙方办理流动手续的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三)由甲方为乙方代办的单项人事代理业务(如职称评审或职称资格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合同续签和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如愿意续签合同,至少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二)如租赁单位通知甲方不再租赁乙方,本合同终止,乙方到甲方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三)如甲方主管部门要求不再开展人才派遣业务,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本合同解除。
  (四)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善后事宜。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合同期内无故辞退乙方,应按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根据约定的工资、保险费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约定
  (一)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派遣合同之前,要与租赁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持租赁单位通知单,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 个月内,应保守租赁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派遣新的单位,也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和租赁单位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租赁单位: (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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