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暂名为《___________》电视剧(下称电视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电视剧的编剧,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工作由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1.根据甲方要求,为电视剧编写原创文学剧本;
2.以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__》为基础,为电视剧改编文学剧本。
3.对未定稿的电视剧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
第二条 乙方创作文学剧本,应按照甲方的总体要求进行,甲方的总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此日期为乙方聘用期限开始之日。
第四条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乙方的聘用期限结束。
第五条 电视剧规模为_____集,每集片长____分____秒。
第六条 甲方指派_________为其授权代理人,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文学剧本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乙方创作文学剧本的时间要求如下:
1.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编写。
故事创意应表述出文学剧本的立意,阐明编剧在思想内涵及其外延两个方面的感悟,概括描绘文学剧本的主要事件、基本冲突、主要人物、人物关系的主要纠葛和风格样式等。
2.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
总纲中的故事部分不应少于____字,应能清晰地表达文学剧本的主要情节线条和主要人物之间的关系纠葛,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故事框架。人物小传的表述不应少于____字,应表述出文学剧本中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在重大事件中的经历以及和剧中其他相关人物的纠葛。
3.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电视剧分集梗概。
分集梗概是以集为单元的故事概述,应完整表达出该集主要戏剧过程的轮廓和人物在其中的走向;分集梗概不应少于____字。
4.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一集至第____集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每集不少于____字,有效画面不少于____分____秒(下同)。
5.乙方应于____年__月_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____集至第____集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6.乙方应于____年__月_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____集至第____集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第八条 文学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对剧本进行整体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甲方对文学剧本的审核通过以甲方________签字认可为准。
第十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 甲方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应向乙方支付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元,酬金的支付时间安排如下:
乙方完成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
乙方完成分集梗概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元;
乙方完成第一集至第____集剧本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元;
乙方完成第____集至第____集剧本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_元;
乙方完成第____集至第____集剧本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元;
文学剧本整体定稿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酬金____元。
第十二条 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1.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拍摄本合同所指电视剧的摄制权,且甲方行使此摄制权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
2.文学剧本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乙方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甲方依法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摄制的电视剧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十五条 甲方享有文学剧本的最终修改权,如对剧本持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对剧本进行相应的修改。
乙方若无力完成任务或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聘编剧参与剧本创作和修改,有权决定编剧的署名排列,并有权根据乙方后来参与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的情况,酌情减少支付直至不再支付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第十六条 在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拍摄需要要求乙方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无需因此向乙方另行支付酬金,乙方应予以配合。
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文学剧本修改的地点距乙方居住地达___公里以上,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宜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八条 甲方为宣传、推广电视剧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第十九条 若甲乙双方选择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壹种方式确定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甲方基于文学剧本重新拍摄电视剧、将文学剧本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拍摄成电影片或针对文学剧本进行除拍摄本合同所指电视剧以外的商业开发行为,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若甲方要求乙方以某人的人生经历为基础编写原创文学剧本或要求乙方基于_____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__》为电视剧改编文学剧本,甲方应确保其已合法获得相应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方没有以乙方编写的文学剧本为基础拍摄电视剧的义务。若甲方未以乙方编写的文学剧本为基础拍摄电视剧,而乙方已经完成了文学剧本的全部创作工作,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酬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文学剧本的内容、电视剧剧情、导演、演员、拍摄进度等与文学剧本或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中不应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在本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内,乙方应专职为甲方进行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工作,不得同时与第三方签署同样性质的合同。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工作。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及时参加与文学剧本相关的协商会或讨论会。
第二十四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的合法监护人而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故事创意、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分集梗概或文学剧本,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的;
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连续逾期达____天或逾期酬金累计达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聘用期限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酬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
2.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论文学剧本的创作进度如何,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已创作完成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加以确认;
3.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文学剧本的创作进度如何,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已创作完成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加以确认;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故事创意、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分集梗概或文学剧本,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2.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向其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聘用他人在乙方创作的基础上继续完成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在此情况下,乙方不能享有文学剧本的著作权;
3.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向其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4.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无需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亦无需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有关经济损失,但甲方不必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继续支付酬金,且有权使用乙方现有的工作成果;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关于字数的规定均以电脑统计不计空格的字数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三十六条 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四十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