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简称乙方)
甲方经 批准,在贵阳市 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 。甲方遵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取得 字 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拆迁范围内涉及乙方 路(街、巷) 号附 号 结构 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需拆除。乙方负责出具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有效证照)。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三十日内交甲方按规定送有关部门注销。并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二、根据,甲方按 元/平方米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甲方,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货币补偿款 元,由乙方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三、甲方以 路(街、巷) 号 幢 单元 楼 座 间(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附调换房屋平面图。甲方按价 元/平方米与乙方房屋价 元/平方米结算, 方补给 方人民币元。甲方将调换的房屋交付乙方,同时结清房屋差价。甲方应负责办理调换房屋产权证交乙方,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应支付乙方设施拆迁补偿费:
1、煤 气 元
2、独立电表 元
3、电 话 元
4、有线电视 元
5、独立水表 元
6、电 热 元
五、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承租人) 次 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费、合法待工人员补助费。
1、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
2、甲方支付承租人人民币 元。
六、甲方调换给乙方的房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并执行国家保修规定,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七、甲方在建设期间为乙方在 区 街(巷) 号提供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周转过渡,过渡期为 个月。 乙方同意在建设期间自行周转过渡,过渡期为 个 月,甲方按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工 元。
八、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
1、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甲方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先予执行。
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安置乙方房屋应按《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发乙方过渡费。
3、本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改变,甲方应在30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改变后的建设项目性质与甲方协商变更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4、对本合同有争议,双方选择( )方式解决。
a、申请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诉讼。
九、其他: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余送有关部门存档,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生效。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