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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私(侨)房(含非住宅)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房屋代管)人:  根据厦府[   ]地   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厦国土房拆通[  ]  号拆迁通告,乙方在   路   号  梯的房屋(产权证号    ),因"     "项目建设需要,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  平方米(含住宅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无产权面积   平方米,空地面积   平方米。住宅房屋实行   的补偿方式。按《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   元/平方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   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   元/平方米,补贴金额   元/平方米,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元/平方米。
  1、货币补偿的产权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    元/平方米,按产权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   )。乙方要求单体评估,经   评估,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   )。非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委托    评估所评估,评估单价为   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    元。共计人民币:  (¥   )。
  2、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或经评估),单价为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
  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安置户型为跃层  套、三房二厅   套,三房一厅 套,二房二厅  套,二房一厅  套,一房一厅  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     ,经评估安置房单价   元/平方米(含楼层调节价   元),安置房评估价人民币:     (¥     )。
  因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安置房评估单价(不含层次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后, 方按规定应补 方差价款人民币:     (¥     );
  3、因乙方房屋为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甲方应付给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重置价    元/平方米的15%给予补偿。计人民币: (¥     )。
  上述条款合计,  方应付给  方共计人民币:      (¥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
  1、搬迁补助费:住宅产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  次计人民币:      (¥   );非住宅产权面积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3、有线电视、电话、电信宽带等各项补助费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  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上所述,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七、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补充条款:
  
  九、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含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应承担的安置房产权办理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国土房产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乙方代理(房屋代管)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注: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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