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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使 用 须 知
  
  1. 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但不包括在建房屋租赁、执行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和房屋转租。
  
  2. 合同签定前,租赁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 租赁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 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当事人一方系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登记备案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合同编号: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坐落于     区、县       路、道、街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产别               ,结构         ,房屋类型       (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  
  
  3-3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   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
  
  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 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 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3、
  
  4、 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     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   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                 费用由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     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 甲方责任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3、                   。
  
  第七条  房屋转租及出售  
  
  7-1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低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3                        。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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