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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承包及林木资产转让合同书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2004)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  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  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  年  月  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八、湖北华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  年  月底),甲方于   年  月  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市林业局、鄂城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财产清单、甲方《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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