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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示范文本(B类)(官方征求意见稿)

  合同编号:
  
  甲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从业资格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拥有  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     号--    号,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      。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    ),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车辆牌照号     ,车架号    ,道路运输证号       ,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    万元,车辆购置日期    年 月 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上述车辆承包给乙方经营。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 承包费标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元(大写人民币元)。承包费包括:
  
  公路养路费  元;
  
  客运附加费  元;
  
  营业税  元;
  
  车辆折旧费   元;
  
  保险费    元;
  
  其他税费项目金额  ;
  
  企业管理费   元。
  
  乙方应在每月  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包费给甲方。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财产抵押和安全保证金    元,本合同到期,乙方未违反相关条款,甲方连本带息返还给乙方。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国家对营运税费进行调整的风险。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车辆办理规定的强制参保险种(车上责任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确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营运变动成本,包括修理费、检测费、燃油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
  
  第八条 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车辆和甲方其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适时对乙方的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7、甲方按照规定,有权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审工作。
  
  2、甲方有义务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因处理事故支出的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3、甲方有义务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4、甲方有义务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
  
  5、甲方有义务组织甲方参加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6、甲方有义务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和安全培训。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
  
  3、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5、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没有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营运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擅自转包车辆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含聘请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运管机构对甲方给予处罚或者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结果,每扣1分给予乙方20元罚款。因乙方多次违章、严重违章致使甲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无故不按照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轮训或者安全例会的,每缺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六)乙方聘请驾驶员未向甲方报备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七)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条填写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合同适用于经营权的使用权、车辆产权均归企业所有,实行承包经营模式的企业。
  
  二、本示范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与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
  
  三、本示范合同可对一辆车,同时与两个驾驶员签订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完全一致的合同。
  
  四、本示范合同的承包费标准由当地运管机构统一制定。
  
  五、本示范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权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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