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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  内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 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须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5租凭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 %计算。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市场管理制度,出售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 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 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 等费用的。
  
  6.
  
  7.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2.自变更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3.
  
  4.
  
  第八条 毁约责任
  
  租凭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租金 %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有关的预收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续租
  
  (一)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二)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商品抽样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
  
  4.
  
  第十四条 本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 (签名名或盖章)        场内经营者(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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