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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委 托 方:
  设 计 方:
  签订日期: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方:[                        ]
  设计方:[                        ]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
  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其他: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 他: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  称 :
  规  模 : 用地        人口        其他
  阶  段 : 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  其他
  设计内容: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  (比例尺[       ])
  地形图电子文件 (光盘 软盘)
  其它资料
  时 间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 [    ]套
  彩图 [    ]套
  说明书或文本 [    ]套
  时间 [                ]
  
  第七条 费用
  7.1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       ]万元。
  7.2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方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  %,计[     ]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委托方责任
  9.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方责任
  9.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   ]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
  9.2.5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1.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以第  种方式解决:1、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设计方二份。
  12.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名称:                  设计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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