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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

  维修养护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__份,其中:发包人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份。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
  1.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5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7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8 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0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1.12 天:指日历天。
  1.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1.14 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招标文件
  2.4 专用合同条款。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6.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
  6.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6.7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
  6.8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第7条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  
  第8条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工作进度  
  第9条 实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  
  第10条 延误开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偿。  
  第11条 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2.3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答复。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第13条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工期提前。某项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2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 提前的时间。
  13.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 赶工费用和奖金。  
  4.质量与检验  
  第14条 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维修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6条 质量要求。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利行业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应达到技术条款的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
  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可提请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裁定,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7条 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7.1 发包人确认的变更。
  17.2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予以复核,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第18条 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7天内核实已完维修养护工作任务和应支付的维修养护款,若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  
  第19条 维修养护款支付
  发包人在签字确认后14天内不予支付维修养护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减缓维修养护工作速度,直至停止工作,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付维修养护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法。  
  第20条 维修养护款结算
  维修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  
  6.变更  
  第21条 变更
  21.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
  21.2 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后必须按变更要求执行,若不同意变更,应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承包人未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2)没有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第22条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做出第21条规定的变更后,如果变更项目引起维修养护方案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影响了其原定维修养护费用时,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价款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除此之外,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验收  
  第23条 验收
  合同期满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时,可进行合同期满验收、阶段验收或单项验收。
  23.1 阶段验收或单项维修养护工作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后,承包人应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3.2 合同期满验收
  合同期满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签署验收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8.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出现争议时,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
  24.1 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24.2 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判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25条 违约。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维修养护工作,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维修养护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维修养护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索赔。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1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的申请报告。
  26.2 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26.3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决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准。  
  9.其他  
  第27条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28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才能实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若建议被采纳,需由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  
  第29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0.3 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3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承包期满,维修养护工作终止,未完承包工作内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处理后,并且除此之外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  
  第1条 词语涵义。
  1.1 发包人:_________
  1.2 承包人:_________
  1.3 发包人代表:_________
  1.4 承包人代表_________
  1.9 承包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历时总天数_________天。  
  第2条 合同文件。
  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按照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合同中,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示例,仅供参考)
  如果双方商定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汉语即: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汉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整个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5.2 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5.3 _________。
  5.4 _________。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_________  
  3.工作进度  
  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_________。  
  第13条 工期提前_________。  
  4.质量与检验  
  第14条 质量管理_________。  
  第16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  
  5.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7条 合同价格及调整_________。  
  第19条 维修养护款支付_________。  
  第20条 维修养护款结算_________。  
  6.变更  第22条 确定变更价格和工期_________。  
  7.验收  第23条 验收_________。  
  8.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_________。  
  第25条 违约_________。  
  第26条 索赔_________  
  9.其他  
  第28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_________。  
  技术条款  
  1.一般规定  
  第1条 说明
  1.1 工程概况:
  (1)工程位置:所属县;上下邻接;起至桩号等。
  (2)工程类别:堤防工程,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水闸工程等。
  (3)工程数量:堤防长度、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座数及坝垛数、水闸座数等。
  1.2 水文气象:气象特征、降水量及分布、气温
  1.3 对外交通条件_________  
  第2条 合同项目工作范围及内容(承包范围及内容)_________。  
  第3条 维修养护工作会议与报表
  3.1 发包人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或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工作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情况,协调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2 承包人应在每周或每月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维修养护工作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作量以及影响工作进度的因素和本周(月)采取的改进措施;维修养护工作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第4条 质量管理
  4.1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维修养护技术人员对维修养护工作的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4.2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后,报请发包人检查验收。  
  第5条 治安保卫与维修养护工作安全
  5.1 承包人应教育维修养护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工地社会治安,协助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5.2 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并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  
  第6条 环境保护
  6.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禁止随意弃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污染土地、河流。若因违反环境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6.2 承包人应保持维修养护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维修养护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6.3 在全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除已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应该拆除的临时维修养护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的办法。  
  第7条 技术标准和规范
  7.1 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维修养护工艺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检验均应遵照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
  (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5)《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6)《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实施细则》
  (7)《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8)《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9)《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
  (10)《水闸工程管理技术规范》(sl170-98)
  (11)《水利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设备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12)《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2.工程维修养护  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保养和防护,及时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对因雨水对工程造成的损坏随时采取临时措施(如对积水进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时关闭护路闸等)。  
  第8条 堤防工程
  8.1 堤顶维修养护
  (1)堤顶高程、宽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
  (2)未硬化堤顶应保持花鼓顶,达到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凸凹、起伏;降雨期间及时排水,雨后无积水,平均每5.0米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米,横向坡度宜保持在2%-3%。
  (3)硬化堤顶应保持无积水、无杂物,堤顶整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脱皮、泛油、龟裂、啃边等现象。
  (4)泥结碎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凸凹、起伏。
  (5)堤肩应达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应植草防护。
  (6)边埂应达到埝面平整,埝线顺直,无杂草。
  (7)堤防土牛应达到顶平坡顺,边角整齐,规整划一。
  (8)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车辆通行,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
  (9)管护基地房台应达到边坡平顺、台面平整清洁、规整化一。
  (10)堤防路口不能蚕食堤顶,硬化路口路面坚固无损。
  (11)未硬化堤顶的维修养护应做到:①根据堤顶干燥程度,及时进行洒水养护。②对堤顶坑凹及时进行补土填平、夯实,雨后进行刮平碾压。③堤顶泥泞期间及时关闭护路闸(杆)、排除积水。
  8.2 堤坡(淤区边坡)维修养护
  (1)堤坡(淤区边坡)应保持竣工验收时的坡度,坡面平顺,无残缺、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杂草杂物,无违章垦植及取土现象,堤脚线明确。
  (2)淤背区、淤临区、前戗、后戗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保持顶面平整,沟、埂整齐,内外缘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3)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险工、控导工程养护标准执行。
  (4)对雨后出现的局部残缺和水沟浪窝、陷坑等,应及时按标准进行恢复,严格掌握工程质量。
  (5)上堤辅道应保持完整、平顺,无沟坎、凹陷、残缺,无蚕食侵蚀堤身现象。
  8.3 护堤地维修养护:护堤地要达到地面平整,边界明确,界沟、界埂规整平顺,无违章取土现象,无杂物。  
  第9条 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
  9.1 坝、垛、护岸顶面
  (1)宽度、高程符合竣工验收时或设计标准,顶面平整,无凸凹、裂缝、陷坑、浪窝,无乱石、杂物及高秆杂草等。
  (2)沿子石规整、无缺损、无勾缝脱落;眉子土(边埂)平整、无缺损。
  (3)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交通,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坝号、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
  9.2 护坡
  (1)土坝坡:坡面平顺,草皮覆盖完好,无高秆杂草、水沟浪窝、裂缝、洞穴、陷坑。
  (2)散抛块石护坡:坡面平顺,无浮石、无游石、无缺石,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保持坡面清洁。
  (3)干砌石护坡: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架空,灰缝无脱落,坡面清洁。
  (4)浆砌石护坡:坡面平顺、清洁,灰缝无脱落,无松动、变形。
  9.3 根石
  (1)根石台的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保持台面平整,无浮石、杂物。
  (2)根石坡平顺,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无浮石、游石。
  (3)联坝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第10条 水闸工程
  10.1 管理范围内应保持整洁美观,搞好绿化美化。
  10.2 土工建筑物无水沟浪窝、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无损坏、堵塞、失效;土石结合部无异常渗漏。
  10.3 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无倾斜、滑动,无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无堵塞、损坏、失效。
  10.4 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无裂缝、腐蚀、非正常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
  10.5 水下工程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无砂石杂物;伸缩缝止水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无损坏。
  10.6 闸门无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锈蚀、松动;支承行走机构运转灵活;止水装置完好;门体表面涂层无大面积剥落。
  10.7 启闭设备运转灵活、制动性能良好,无腐蚀,运用时无异常声响;钢丝绳无断丝、锈蚀,端头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无缺损、裂纹、非正常磨损,螺杆无弯曲变形;油路通畅,油量、油质合乎规定要求。
  10.8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指示准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合乎规定,防雷设施安全可靠,备用电源完好可靠。  
  第11条 围堤、格堤、防汛道路
  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第12条 生物防护工程
  12.1 防浪林、行道林、适生林、护堤地林及险工、控导、护滩(岸)、水闸的树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无滥砍滥伐和人、畜破坏。行道林和险工、控导、水闸的树木修剪整齐、美观,鱼鳞坑、浇水沟规整,存活率达到98%以上。防浪林、适生林、护堤地林株行距适宜,存活率应达95%以上;林区无高秆杂草。
  12.2 堤防、险工、控导、水闸等适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洁美观,覆盖率达到95%以上,无高秆杂草。
  12.3 有景观功能的工程绿化,可参照园林景区进行养护。  
  第13条 管理设施
  13.1 位移、渗流、应力应变、震动反应等安全监测设施完好。
  13.2 远程监控系统的现场设施、设备(仪器、传感器等)完好无损坏,运行正常。
  13.3 排水沟完好,畅通无损坏,无孔洞暗沟、沟身无蛰陷、断裂,接头无漏水、阻塞,出口无冲坑悬空,沟内无淤泥、杂物。
  13.4 公里桩、百米桩、边界桩、断面桩、坝号桩、高标桩、交界牌、指示牌、标志牌、责任牌、简介牌、纪念碑等埋设坚固,布局合理、尺度规范,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涂层脱落、无损坏和丢失。
  13.5 水尺无损坏,标尺清晰,基座涂层无脱落;测流测沙桥完整、稳固,铁件无锈蚀、无涂层脱落。
  13.6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等设施完好。
  13.7 护路闸(杆)开合灵活,标识齐全、醒目美观,埋设坚固无损坏,涂层无脱落。
  13.8 管护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险房、启闭机房、测流测沙房等,坚固完整、门窗齐全无损坏,墙体无裂缝、墙皮无脱落,房(屋)顶不漏水。
  13.9 景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干净整洁无损坏、涂层醒目无脱落。  
  第14条 工程资料
  工程检查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规范,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要清晰整洁,内容真实、齐全、准确、规范,并要求及时上报、存档。
  维修养护资料包括: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汛前汛后工程普查资料,险工、控导工程根石探测资料,堤防隐患探测资料,维修养护方案及实施计划,工程鉴定资料,原材料质量鉴定资料,检查检测试验资料,单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总结,维修养护大事记,维修养护日志,维修养护工作总结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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