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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   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  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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