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
勘查项目名称: xxx项目勘查
甲 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 探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1. 合同编号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写;
2. 合同份数一式 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 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由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称“甲方”)
和
公司 (以下称“乙方”)
共同签署。
鉴于:
A. 乙方已获得了勘查 地区(以下称为“合作区”)的勘查许可证(合作区的地理坐标位置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详见本合同附件1),即拥有合作区的原探矿权。
B. 根据本合同,甲方愿意提供资金,对乙方拥有原探矿权的合作区投资进行矿产资源找矿勘查活动(以下简称为“勘查”);乙方愿意以合作区的原探矿权作价作为与甲方共同对合作区投资勘查的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资。甲方和乙方愿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享有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成果和收益。
C. 双方约定,在合作勘查期间不针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活动成立合资企业,而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但是不排除在以后的合作勘查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成立合资企业,以针对合作区进行进一步合作勘查活动。
D. 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取得了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勘查成果和收益。
E. 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没有取得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合作区的探矿权按本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处置。
甲方和乙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及所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将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1 本合同的双方是∶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系一家注册事业法人, 其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610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讯地址:
乙方:XXX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的公司, 法定地址为 XXX。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讯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每一方应有权变更其登记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并有义务书面将其新地点、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新的法定授权代表人的权限以及相关变更资料送达另一方。若一方未及时地将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料送达另一方,则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一方应偿付给另一方。
第二条 合作勘查期限
2.1 在本合同下,合作勘查期限是指针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期限。合作勘查期限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届满时终止,除非按第2.3条或第9.1条的规定得到延长或提前终止。合作勘查期限由一个或若干个基本勘查阶段构成,每个基本勘查阶段通常约定为12个月,并在双方同意的勘查方案中明确。
2.2 双方同意,在合作勘查期间,合作项目的任何勘查技术方案和勘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和批准,均由甲方组织专家委员会实施,并由甲方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负责批准。专家委员会应由甲方在国家范围内选聘行业内具有较高勘查专业水平和公正职业道德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应给予乙方以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
2.3 双方同意,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期限视勘查进展和勘查成果由甲方按下列规定确定:
2.3.1 经过上个基本勘查阶段的勘查,如果甲方确认已取得勘查成果、达到上一个基本勘查阶段预期目的、有进一步投资勘查必要的,双方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继续追加勘查投资,直至合作区的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工作程度,方可认定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2.3.2 第2.3.1项中涉及的普查或详查程度按照国家行业规范的技术标准确定,并由甲方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
2.3.3 经过上个基本勘查阶段的勘查,甲方认为勘查成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或没有进一步投资勘查必要的,可以停止后续勘查投资,并认定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2.3.4 在任何一个基本勘查阶段中,如果甲方认为勘查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没有进一步勘查必要的,则甲方有权停止投资,合作期限因此届满。
第三条 委托勘查
3.1 [A选择]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编制合作区的勘查设计,甲方负责按照第2.2条的规定审查和批复;根据甲方批准的勘查设计,勘查资金由甲方单方投入或双方共同投入,乙方同时作为勘查单位一方执行勘查工作任务;
[B选择] 双方协商同意委托已获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勘查X级资质的XXX勘探公司编制合作区的勘查设计,甲方负责按照第2.2条的规定审查和批复;根据甲方批准的勘查设计,甲方单方投入或双方共同投入勘查资金,XXX勘探公司作为勘查单位一方执行勘查工作任务。
3.2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勘查单位提供账户,用于接受和管理使用甲乙方共同投入的勘查资金,并建立专账管理。勘查单位的账户信息为:开户行XXX,账号:XXX。除非经双方同意,勘查单位不得变更上述账号。本合同授予双方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该账户的权力和同等机会,以审查勘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符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和合作勘查项目的预算规定。
3.3 甲方和勘查单位的责、权、利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勘查合同书约定(附件2)。
第四条 探矿权管理
4.1 本合同约定,乙方拥有的合作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合同签订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
4.2 为了利于管理,合作探矿权不变更其原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仍由乙方持有,但是针对合作探矿权的任何变更及处置(包括转让、抵押、作价投资、坐标范围的变更、转为采矿权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不得单方处置。
4.3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立刻将本合同及其他文件送颁发合作区勘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双方对合作区的勘查投资和对合作探矿权拥有的权益。备案文件应附有在合作勘查期间,乙方不单方处置合作探矿权的书面承诺。
4.4 乙方按照国家关于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合作探矿权日常手续,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合作投资勘查成本。
第五条 双方初始投资及确定权益
5.1 甲方承认乙方在合作区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进行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并同意该部分勘查工作投入、成果作为原探矿权价值评估的基本要件,并承认:
[A选择]:由具有国家认定矿业权评估资格的XXX评估公司对原探矿权的评估值折算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原探矿权价值,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原探矿权的评估值由本合同所附的XXX公司的评估报告(附件3-1 )证实;
[B 选择]:乙方在合作区域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的实际投资额计算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原探矿权价值,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实际投资额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核实报告(附件3-2)证实;
[C 选择]:双方以协议方式估算原探矿权价值为XXX万元,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
5.2 根据甲方审定的每个基本勘查阶段勘查设计和勘查预算,甲方投入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其对合作区的初始投资(以下称为“甲方初始投资”)并以此计算甲方初始投资权益。
5.3 乙方在合作勘查期间的任何基本勘查阶段内,都有选择是否以资金方式投资和追加投资合作区勘查的权力,但是在一个或数个基本勘查阶段选择不追加资金投资后,可以申请在下个基本勘查阶段追加投资,在追加投资前应对合作探矿权进行评估。
5.4 本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内,甲方应完成第5 .2条约定的勘查资金投入XXX万元。首期勘查资金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按第3.2条约定的勘查单位的银行账户,且不得低于年度勘查总投入的80%,计人民币XXX 万元。以后每个勘查年度追加资金投入的支付方式按此规定执行。
5.5 根据第5.3条的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内,乙方除以原探矿权评估作价投资外,同时还选择以资金方式投入,乙方应根据第5 .2条约定的勘查预算,投入勘查资金XXX万元(以下称为“乙方初始投资”)。首期勘查资金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按第 3.2 条约定的勘查单位的银行账户,且不得低于本勘查阶段勘查总投入的80%,计人民币XXX 万元。以后每个基本勘查阶段追加资金投入的支付方式按此规定执行。
5.6 按照第5.1条、5 .2条和5 .5条的规定,甲方完成甲方初始投资后,获得合作探矿权j%的初始投资权益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甲方初始投资权益比例=甲方初始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甲方初始投资)。乙方完成第4.3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