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生 鲜 乳 购 销 合 同 收购人: 销售人: 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证人见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收购时间与数量1.收购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收购量为 公斤/月,收购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第二条 收购价格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 元/公斤,当地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三条 质量要求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2)收购人与销售人商定的其他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销售人不得销售、收购人不得收购:(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2)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生鲜乳;(5)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生鲜乳收购站挤奶的,应遵守生鲜乳收购站的操作规定;销售人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四条 结算方式1.收购人应于本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前至少两日,书面通知销售人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如销售人对以上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以上数据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销售人无异议;异议期间,收购人不支付货款,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无异议部分的货款仍需按约定支付。异议解决后,收购人应在两日之内支付异议部分的货款。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并支付上个月的货款,具体付款日期为每月的 日前,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五条 检验方式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在收购之时起4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2.收购人应将有异议的生鲜乳样品留存48小时以上。3.收购人与销售人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检定结果由收购人和销售人签字后各留一份。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对生鲜乳的检查及取样工作。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发现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添加任何物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并留存相关证据。第六条 交付时间和方式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3.销售人无法按时送奶或收购人无法按时收奶,应在至少24小时之前以 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1.本合同履行地为 生鲜乳收购站;2.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新合同的签订;收购人和销售人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经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2.发生不可抗力时,收购人和销售人可协商调整购销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第九条 违约责任1.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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