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
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
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
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
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
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
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
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
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
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
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
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
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
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
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
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
〉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
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
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
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
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
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
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
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
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
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
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
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
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通用产品的幅
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
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
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
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
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
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
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
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
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
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
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
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
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
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