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提单是用以说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或装船,并由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分类有许多种,按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直达、海上联运、海陆海空多式联运提单,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按提单上所到收货人又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另外,按提单是否有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此外,还有其他的分类。
提单多是由国际海运公司制订,其格式、内容不尽相同。本书所运用的提单格式是我国现行通用的海运提单,它是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简称中远)制订的。
提单分为正反两面。正面主要记载船名、航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及货物外表状况等,是有关本批货物运输的事项;背面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中远公司提单条款为例,简单介绍一下提单条款(以背面为主)主要内容。
(二)承运人与托运人
这是提单正面的主要内容。在中远公司的提单条款中,承运人就是中远公司,而托运人则是运输合同的另一当事人,必须在提单上注明,而对于按不记名的指示交付的提单,意味着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
(三)管辖权(以后均为提单背面内容)
指处理提单纠纷的法院。提单一般都规定此项条款,规定一切由提单引起的纠纷由船东所在地国家法院行使管辖权以保护本国利益。中远公司提单也采取这种做法(参见本书所列的提单格式)
(四)首要条款
又称为法律适用条款,即在提单中表明该提单运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或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一般来说,这一条款是受到尊重的,但是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这一条款无约束力。如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运往美国或从美国运出的货物的提单上尽管有首要条款,但仍要遵守该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时,提单的当事人各方一定要加以注意。
(五)承运人责任
中远公司提单规定有关承运人责任运用海牙规则。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有独特的规定,它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这样既承认《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占主导地位的现实,又充分吸收了《汉堡规则》的一些改进,符合国际海运发展的趋势。如果提单在其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本国法律,若中远提单做此规定,就可以运用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六)责任期间
这一条款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何时开始至何时为止。中远提单规定的责任期间从装上船到卸离船即站到站或船航到船航条款,这与海牙规则一致。
(七)装货、订货和交货
这一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货方应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包括滞期费在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关于班轮运输的滞期货的规定,值得予以注意。
(八)赔偿责任限额
提单这一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每件或每计费单位的限额,但如果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并按规定提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提单在其法律运用条款中规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或者规定运用国际公约时,则按此国内法或国际公约适用限额。
(九)索赔通知及时效条款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就货物短少或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是索赔的程序,中远提单增强负面11条对不同状况索赔通知的时间做了规定。诉讼时效是按运输合同就货物运输的损害赔偿提出诉讼的期限。中远提单规定的时效为一年。这些都与海牙规则一致。
(十)共同海损和新杰逊条款
一般提单均规定共同海损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办理,我国提单则根据1975年中国贸促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新杰逊条款是针对同一航运公司的两艘船舶之间的救助费用而言的,条款规定救助费用应视为救助工作是由第三者的船舶所救的一样应由被救船舶全额支付。具体内容参见中远提单条款。
(十一)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规定货方应从取得的赔偿款中将按碰撞者责任应分摊的本船所载货物损失的余额,退还给载货船东,以符合货运合同的规定。
(十二)提单的修改
1992年我国颁布了《海商法》,对我国海洋航运事业影响深远,在提单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条文的一些不同规定使提单必须做出修改,如赔偿限额的提高、关于货物交付损坏的通知时间等,因此,在对提单条款格式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签发提单之时,一定要注意到是否符合《海商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