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基金系统结算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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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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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为保证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安全高效进行,提高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就参与开放式基金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系通过乙方参与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的机构,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开放式基金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甲方、乙方应分别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并在乙方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数据交换采用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加密传输方式进行,与数据加密有关的“证书中心”由乙方负责管理。甲乙双方均认定法人结算系统网络通讯的加密方式安全可靠。
第六条 甲方在满足结算备付金金额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证券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调剂头寸,相互划转。
第七条 乙方于每个资金交收日的前一日向甲方提供交易资金清算数据,并于每个交收日,完成甲方开放式基金交易及非交易资金的交收,即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将甲方结算应收(付)资金直接贷(借)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金交收日具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 甲方通过“上海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或“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以下简称IST)”可完成以下业务操作:
1、查询结算账户情况;
2、收发与资金结算有关的数据;
3、向乙方发送提款申请;
4、收取有关公告信息和业务文件。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对与资金结算相关的数据进行备份,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十条 甲方应在结算备付金账户上备有足额结算头寸,并及时核对该账户结算头寸是否能够满足开放式基金交易交收责任的需要。如结算头寸不足,甲方应确保在16:00前将资金划入甲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否则乙方认定甲方出现透支。资金汇划流程如下:
1、甲方通过其存管银行行内资金实时汇兑系统将资金汇给乙方;
2、乙方对16:00前收到的甲方到账信息,于当日将到账资金记入甲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一条 若甲方在乙方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超过乙方规定的下限,甲方可在14:00前,将超出部分的结算备付金划回其指定收款账户(或证券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汇划流程如下:
1、甲方在14:00以前通过 PROP或IST向乙方发出提款申请;当PROP或IST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发送电子提款申请时,甲方可按约定使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提款申请;
2、乙方确认甲方的提款申请有效后,在30分钟内向结算银行发出划款指令,通过其行内资金实时汇兑系统将资金汇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根据有效划款指令产生的电子凭证视同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 若乙方发现划给甲方的资金有误,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下一工作日银行营业终了
前将资金退回。若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退回,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等量资金。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甲方应做好资金头寸调度,防止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若出现透支,乙方将按其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九、第十三条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第七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签约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
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该协议终止时失效。
第十八条 甲方应遵守乙方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乙方在制定或修改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时,将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签约方各持两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