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协议内容如下:
一、服务事项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授权乙方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交易,以及通过甲方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每日按时为基金提供的登记结算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每日传送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3、有权委托乙方向基金销售代理人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遵守乙方制定的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
3、甲方如选定乙方系统参与人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登记结算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确认乙方深圳分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发行、交易的基金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此外,甲方向乙方深圳分公司有效送达基金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或电子文件。
5、计算并及时向乙方发送基金份额净值数据;
6、甲方应于权益登记日11:30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乙方。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7、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金登
记结算服务费用;
8、对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2、甲方未能足额划拨基金权益分派资金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基金权益分派业务;
3、向甲方收取基金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4、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传送基金份额数据、交易确认指令,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以及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停办相关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认购、集中交易,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的登记结算业务,具体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开户和维护;基金份额登记;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集中交易、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和金额计算;组织资金结算和费用计算;代理基金分红;特
殊业务处理(转托管、跨市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对账;基金终止登记;其他服务。
3、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登记结算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4、按时足额将应收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金专用结算账户;
5、每日按时向甲方传送有关基金登记结算数据;
6、按甲方要求,代甲方计收投资者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费用;
7、根据基金合同及甲方与销售代理人的协议,代甲方向销售代理人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
8、除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基金登记结算数据资料;
9、对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10、确保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11、制订、修改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事先征求甲方意见;
12、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基金账户注册登记、基金场内认购、集中交易、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资料。
五、费用
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七、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八、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任何一方在争议期间不履行本款规定的义务,则由此造成对方及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由该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基金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3、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4、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业务资料的移交
(一)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将以下材料移交甲方:
1、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冻结清单;
3、未领现金红利清单;
4、基金份额托管数据;
5、其他本应由乙方保管的登记过户及结算材料。
包括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和介质。
(二)移交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编制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资料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三)甲乙双方交接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按照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授权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业务资料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其他事项
(一)基金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持有人明细数据由乙方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上统一向甲方发送。
(二)本协议附件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终止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
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见下页)
甲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乙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认购登记结算费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一,最高30万元。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下调一半,即按认购金额万分之零点五,最高15万。
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
免收
赎回及强制赎回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红利手续费
免收
服务月费
按每月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交易所场内、场外合计)的十万分之一,年度最高30万元,最低5万元。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免收。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及费用上下限下调一半,即按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零点五,年度最高15万,最低2.5万。
注: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
二、乙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总部TA系统
深圳分公司登记系统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基金账户注册
免费
基金账户挂失补办
免费
基金账户销户
免费
基金合并账户
免费
基金开户资料查询
免费
基金资料更改
免费
基金转托管
免费
转托管
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通过同一转出方将证券转入同一转入方(不论转托管所转证券的种类、数量和次数),须交纳转托管费30元
转托管费由转出方结算参与人代为收取。其中,10元归参与人所有,另20元由深圳分公司从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中按月扣收
基金非交易过户
过户费:100元×2/笔(向过入方与过出方各收100元)
基金质押
质押基金面额的十万分之五(由出质人出),最低100元
三、其他费用
乙方深圳分公司按基金成交金额的0.03‰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按成交金额的0.0975‰代收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代收监管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