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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承包合同

发包方:建始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聂传维   单位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2号 联系电话:3230882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领证日期: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___________2、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州、县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一辆具备经营资格、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车给乙方承包(见附件一)。 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接受甲方管理,安全行驶,文明服务。
  第二条 承包经营车辆
  车型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颜色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车辆行驶证号 车辆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__月;自__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人民币40000.00元, 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合同终止,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本金和合同终止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二)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承包费,承包费项目包括:税(费)、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车辆折旧、车辆保险费、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 6.5%、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1%)、养路费、车费发票、甲方管理和投资收益等。2007年度月承包费标准暂定为3500元,以后年度月承包费标准按实际营运收入状况经与员工代表协商后予以调整。
  (三)乙方应在每月1至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月承包费。
  (四)本合同期内,如遇税(费)、车辆保险费、社会保险费调整,承包费按上述费用调整的幅度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五条 车辆的油料和维修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燃油、润滑油和车辆维修保养费由乙方承担。车辆维修、保养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2、取得合法资格的社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第六条 车辆保险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车辆的投保手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三)及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车辆和营运证的年审,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四)组织乙方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乙方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的,按照事迹大小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负责行车、消防、治安等应急事件的处理,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办理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六)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甲方垫付有关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造成甲方车辆和其它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督促乙方爱护车辆,并根据车辆使用状况督促乙方进行维修保养。
  (八)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有权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对有责任的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并享有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
  (二)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规范文明服务,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
  (三)拒付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或甲方未能出具财务签章收据的费用,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四)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协助甲方做好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爱护、妥善保管甲方的营运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保养和更新计划。
  (七)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乘客满意测评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逾期15天未交纳月承包费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津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
  3、 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 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5、 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 乙方因户籍迁移不在本县居住的。
  3、 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 乙方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 甲方或乙方按第十条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终止。
  (二) 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承包合同。乙方遵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法律、行业管理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有优先续签权。
  (三)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天内,甲乙双方根据车辆验收标准(附件二)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交回营运证照、车辆及附属设备,甲方对其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在15天内修复合格,乙方不愿修复或修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甲方按附件二的标准修复合格,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从安全(服务)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车辆年承包费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超过此限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纳月承包费用的,从交费截止之日起,每天收取乙方拖欠费用总额2‰的滞纳金;逾期15天未交纳承包费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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