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乙方)
1.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2. 监理范围:
3. 委托监理期限: 至 。
4. 总费用为:万元。
5.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订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
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一般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第2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3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第4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5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第6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7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7.5 如本合同书需延长(由于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7.6 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8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8.1 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8.2 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8.3 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8.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8.6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8.7 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给他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