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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
  一、 合同价款的确定:
  1.1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 3% 4% 5% 6% 其它  %。
  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以下√项,风险范围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格外按照以下√项调整,材料价格的调整按照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下√项: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
  2.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3.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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