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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协议书合同样本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留学,期限为  年  个月(自出国  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
  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
  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
  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照发或不发);
  回国休假待遇(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外国资助的结算法):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  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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