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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组委会财产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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