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依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和《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保值精洗服务,必须在店堂醒目处予以明示公布。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洗染业务时,应当在取衣凭证上写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1.顾客资料;
2.衣物名称:全称(式样、颜色、纤维、品牌);
3.加工的服务项目:洗涤方式要征得顾客同意;
4.单价及总价;
5.衣件数量;
6.是否要保值精洗;
7.检查衣物现状,注明破、蛀等疵病;
8.洗、烫加工的后果要注明;
9.开票、取件日期;
10.开票人、顾客均应签名。
第四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应当在店堂醒目处将“顾客须知”予以明示公布。
第五条 本规范已报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备案。本市从事洗染业务的企业均应按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章)
20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