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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礼仪服务契约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丧葬礼仪之服务以及丧葬时所需之各项商品;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欲委托甲方提供丧葬礼仪服务以及向甲方采购附带之商品,双方遂签订本契约以资遵守:  第一条 契约之标的
  一、本契约之标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项目为范围。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项目,必要时亦可增减,甲方不得拒绝。甲方对于乙方所指定丧葬服务之请求,应积极配合并按其专业为乙方完成丧葬礼仪服务。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规定,无法依乙方选择之火葬或土葬方式处理时,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条 契约之对价
  双方同意本契约之服务或商品之价格,如有增减应按附件所列价目表所定之价格计算之。如另行议价,甲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条 服务质量之担保
  甲方应担保履行本契约劳务之人应具有专业之技能、伦理与敬业精神。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风气之商品。
  第四条 契约之终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全部或部分,但应给付甲方已完成服务之报酬,或已发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费用。
  二、终止时甲方未提供之劳务,甲方不得索取报酬。但因该项劳务所需之鲜花、时果或其它易腐败之商品,如已购买且放置于灵堂或乙方处所者,乙方应依附件一之价目表支付价款。
  三、前二项之费用,均不得逾越本契约约定之总价额。
  
  第五条  乙方协助事项
  乙方于甲方履行遗体接运服务时,应协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无法履行遗体接运的服务时,乙方应自行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时,乙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契约,但应给付甲方因遗体接运所发生之交通与人事费用,该交通与人事费用,不得超过约定价格。
  第六条 日程或程序
  双方得于签订合约后,共同订定仪式之具体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约。订定后乙方不得无故变更,如须变更而其变更增加额外费用时,乙方应自行负担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它费用。
  第七条 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乙方之解释。
  第八条  仲裁或合意管辖法院
  一、关于本契约或因本契约发生之一切纠纷,如双方合意于争讼前以仲裁方式解决者,得由__________仲裁。由双方各选一仲裁人,再由两选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时,双方得申请法院为之选定。
  二、双方未以前项方式解决纠纷者,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  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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