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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附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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