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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说明书


  
   总则
  

  
  1 工程说明
  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
  
  2 资金来源
  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该投资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邀请投标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面向投标人。
  3.2 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合格的国家,本合同下的所有开支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3 在本款中“原产地”一词是指开采、种植、生产货物的地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
  货物是指经过工厂制造、加工或对其零件进行实质性的重大组装而生产的,其产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应用方面与其元件有实质性的区别,且得到商业上的承认。
  3.4 货物及服务的产地与投标人的国籍无关。
  3.5 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本须知第3.1款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提交的标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联营体各成员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五年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和合同履行情况;
  (c)按第四章表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与设备;
  (d)按第四章表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或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e)按第四章表的格式提供拟定的分包金额超过投标价格10%的分包内容与分包人名单;
  (f)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损益表,资金平衡和审计报告,以及今后两年内的财务预测和投标人(或联营体的授权代表)给予向其开户行了解资信的授权书;
  (g)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案的资料。
  3.6 两个或多个公司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标书以及中标后的合同协议书应金字使所有联营体成员均受到法律约束;
  (b)应推荐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授权证书须有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签署;
  (c)联营体主办人授权代表为任何或全部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个实施(包括交付)应全部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在(b)款的授权书中,以及在标书和协议书(如果中标的话)中应对此作相应声明;
  (e)联营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副本应随标书提交。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改变工作分工。
  3.7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主动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补充资格预审时的资料,特别是应该说明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日28日以前为限)投标人正在进行的工程细节。
  3.8 不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之间再形成新的联营体进行投标,但允许为加强其经济与技术实力吸收新的成员,并应先行获得业主的批准。这一批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为此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成员的所有人员、技术和商务材料(按资格预审申请表1~10填写)。
  
  4 招标时间表
  粗略的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第三栏中的说明。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 现场考察
  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用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 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招标所需文件
  

  
  7 招标文件的内容
  7.1 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款发出的修改书和第17款发出的标前会议纪要。
  第1章 投标邀请书
  第2章 投标须知
  第3章 合同条件
  合同格式
  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附录
  指定材料表
  合同协议书格式
  投标保函格式
  履约担保书及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格式
  授权书格式
  第4章 辅助资料表
  第5章 技术规范
  第6章 工程量清单
  第7章 图纸
  第8章 参考资料
  7.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标书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第26款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3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业主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在开标的28天以前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业主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业主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9.2 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9.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20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投标准备
  

  
  10 投标的语言
  投标书及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英文。投标人随投标书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英文翻译,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英文为准。
  
  11 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书及其附录;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辅助资料;证明合格条件和资格的资料;选择报价和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所有的资料。
  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工程量清单和辅助资料表(但表可以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2 投标价格
  12.1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是指本须知第1章第1款中说明的合同全部作,并且此投标是以投标人提交的单价和金额为基础的。
  12.2 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金额(不管数量是否表明),当实施合同时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与金额的项目,将心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金额之中。
  12.3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标截止日前28天,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关税、税收和其他征税,都要列入投标入呈报的标书中的单价与金额中。业主将据此对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12.4 价格调整。据合同条款第70款的规定,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可以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并随投标书提交合同条款第70款所要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 若本招标被划分为几个“合同包”,则允许投标人对其中一个或全部“合同包”投标。
  (a)每一个合同包将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评审并分别地签署合同。因此,投标人应针对不同的合同包分别报价。
  (b)投标人对一个以上的合同包投标时,可提供一个特定的下降额(折扣),如果对一个以上的投标中标的话。此种投标折扣将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以决定是单个地还是几个包合在一起授予。
  
  13 投标货币与支付货币
  13.1 投标书的单价与金额全部用前附表第4栏所述的指定货币报出。投标人如果希望合同中来自中国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币给予支付(即“外币需求”)时应将任何一种外币支付的比例在辅助资料表i“当地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此种比例应为所需外币占标价(不包括暂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标人所在国货币或由投标人选择(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标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以外外币,则应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币的百分比。根据标书中所列百分比,并根据下面13.2款所规定的汇率,按第28款之规定进行折算和比较。
  13.2 投标人应采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当日中国银行北京总行公布的卖价汇率来换算货币。如果某些货币没有公布汇率,则投标人应说明所使用的兑换率及其来源。为支付目的,编写投标书时采用的汇率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以使投标人不独自承担汇率变化的风险。
  13.3 投标人拟需要的外币及当地货币总额应在辅助资料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中列明。投标在表1附录中至少应说明所需下列货币的使用范围:
  (a)外币: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员的外币;
  (2)上述雇员的社会福利费,保险金和医疗保健费,以及国际旅差费;
  (3)工程所需进口的材料费用(用于临时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进d机械设备(包括主要备付)的折旧费和使用费;
  (5)进口材料、机具、设备(包括零备件)的保险费和运费;
  (6)与工作有关且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b)中国货币:
  (1)当地劳务;
  (2)当地材料;
  (3)当地机械设备的折旧;
  (4)其他当地服务;
  (5)在中国国内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13.4 业主可能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其外币需求,并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单价且表i中的数额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在工程进展中外币的百分比可能会根据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会同中外币需求的实际变化。
  13.5 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预期的工程期间将进行的主要工程量。
  
  14 投标书的有效期
  14.1 自第2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如前附表第6栏所述的日历日。
  1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找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标书,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5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15.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或下列银行出具的保证书。
  (a)中国银行;
  (b)中国银行在海外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转开;
  (c)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外国的银行;
  (d)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外国银行。
  银行保证书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书的有效期28天。
  15.3 按本项第14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话,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规定相应地延长。
  15.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业主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标书有效期期满后的28天。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并按要来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或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1)签署合同协议;或
  (2)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6 投标条件的变动
  16.1 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确列出的条件下,对投标条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变动才被允许,投标人可以在指定的条件变化范围内选择其最合适的,并在其投标书附录中对这种报价的基础予以阐述。
  (a)除非在前附表第8栏中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对动员预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条款第60.6款规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应以标价减去暂定金为基础在前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须知第29.3款的规定,对动员预付款的选择报价在评标时将予以考虑。
  (b)如果前附表第9栏给出了可供选择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数的范围,则投标人可对工期(见合同条件第43款)进行选择性报价,根据本须知29.4款的规定,上述工期的选择性报价将根据其对业主有利的程度在标书评审中予以考虑。但为合同条款中第47款(拖期违约赔偿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将成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 投标人如果希望证明其投标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财务/管理方面偏离投标条件的要来,而这种偏离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况则他应以对基本投标所要求的选择性报价的方式,提交这种合格资料或偏差资料:
  (a)在这种情形下,投标人应特别注意须知第26款所述的、对招标文件具有实质上的不响应的投标将予以拒绝的规定。依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对每项选择报价附上详细的说明和详细的价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标人对业主费用增加或减少的估算,只有这样,选择报价才有可能被业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详细资格证明文件和偏差说明的标书,以及只有选择报价的标书都可能被拒绝。业主在按照第29款评标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绝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选择报价的权力。
  16.3 如果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对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设计或规范,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技术性选择报价,则这种技术性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应附有评标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价格细目、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每一个技术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的设计标准,只有这样才会被认为具有响应性的。
  据本款规定而提交的技术性选择报价将依据其自身的优点被业主所考虑而不管投标人是否对基本项目进行报价。
  16.4 如果依前附表第11栏所述,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将予考虑。原主动提交技术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标书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提交基本报价。然后再向业主提供为了全面评价技术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其中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价格细目、建议的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只限有符合基本技术要求且评估价最低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及选择报价才会被考虑。
  
  17 标前会议
  17.1 投标人或其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12栏所述日期和时间,按第12栏所述的地点出席标前会议。
  17.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允许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7.3 投标人须在标前会召开两星期前,以书面、电传的形式提交问题。
  17.4 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投标人并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标前会议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7.1款中列的投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按照本须知第9款的规定,以发放修改书的方式进行。不在会议纪要中给出。
  
  18 投标书的形式和签署
  18.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写明“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书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援助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一位或几位投标书签字人小签。此项要求只有当原件(正本)被小签并且副本据此完成时,才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18.3 全套投标书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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