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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借款合同(样式八)


  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支付          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   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    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期限    年  个月(自     至     )
  利率:
  
  第二条 开立账户。甲方应到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外币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 借款使用。甲、乙双方按下列程序支用和发放借、贷款: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方应提出订货卡片并自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 天内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送乙方。定货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用款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定货的,甲方应将延期原因及所延期限在规定日期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调整用款计划。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提供的定货合同和用款计划,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和贷款金额内按用款计划提供外币资金。
  2.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提前    个营业日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收到“用款单”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
  
  第四条 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
  1.
  2.
  3.
  
  第五条 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所用货币应与所借币种相同。自第一笔用款后第   个月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每次归还金额   万元(或每次归还金额不少于借款总额的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        本金    利息    其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条 计息方式。按现行外币贷款利率计息,根据实际发生天数和发生额计算,按   结息。如因国家调整外币贷款利率水平,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自新利率执行之日起,乙方按新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费用支付。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监督和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一个月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新设单位或任何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与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提交订货卡片和定货合同(副本)的,乙方有权撤销贷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根据用款计划按时向乙方提交“用款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用款单”后未按期按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数额,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   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4.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以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收取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付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第2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的,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并可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及费用。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6.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本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给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计付。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贷款账户中扣收。
  8.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  %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提前扣收贷款本息和罚息。
  9.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计划表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注:1.如甲方为乙方开户单位,删去第二条。
  2.如甲方为法人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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