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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资企业劳动合同


   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为日本在华投资企业,因经营需要,经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决定录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甲方: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3、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公司担任岗位的工作。
  2、甲方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乙方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间应始终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4、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其他公司的工作或私接业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公司实行:
  ( )标准工时制度
  ( )不定时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需加班,须经主管上级批准.公司将按公司的规定给加班员工一定的报酬或调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原则确定工作量,不再执行加班的规定.
  
  第四条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包括新年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报酬
  
  第六条 
  1、甲方按乙方的职责、绩效进行报酬分配。乙方试用期内,月收入为试用期满后,月收入为。本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乙方在受聘期间必须遵守收入保密制度。
  2、甲方可以根据业务财务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的工资和收入。
  3、随着岗位变动,乙方根据甲方工资标准享受新岗位的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住房、失业和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婚丧假、女员工孕期产假及哺乳假以及其他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假期及福利。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公司的章程、制度,甲方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严重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 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在招聘时的用人要求;
  ②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上级有权确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形象、利益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劳动教养的;
  5、乙方因个人原因丧失目前工作需要的专业资格,如司机丧失驾驶执照,财会人员丧失会上岗证等;
  6、甲方因业务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在被提供转岗机会后仍拒不接受的;
  7、因乙方个人不道德或不文明行为对甲方造成名誉、形象、业务上等损失的。
  乙方在受聘期间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能力的。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未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之前,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公司。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与甲方出资培训、购房补贴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查实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或在办理解聘手续期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使用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
  1、计划、项目,方案,销售、市场广告、产品开发、财务等有关的信息。
  2、甲方人力资源方面信息,如人力资源政策或计划。
  3、其他甲方有合作义务保密的其他公司信息。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的任何时间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在受聘期间甲方提供或乙方获得的属于甲方的财产、文件及客户、代理商有关的记录归还给甲方(如涉及甲方经营的文件、资料、图纸、磁带、磁盘、笔记等),不得自行转让他人或销毁、带出。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泄露在受聘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除非乙方事先向甲方的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定人提出请求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劳动法规的要求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第三十条 双方确认依照下列通讯地址互相送达有关文书。如一方需更改以下信息,需及时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则责任自负。  
  甲方: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户籍地址:
  电话(宅):
  电话(户籍地址):
  紧急情况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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