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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制定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二oo五年印制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六、本合同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本合同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八、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九、本合同所称"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十、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 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
  
  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保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 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 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 省(市) 县(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区域。(见附
  
  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 。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 %,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八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除以乙方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 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十四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六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第十九条 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 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
  
  第二十条 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证》编号: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证》编号: ,
  
  专利内容: 。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 乙方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第三十条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第三十二条 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第三十三条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三十四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三十七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 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三十九条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第四十一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
  
  第四十四条 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
  
  在转让之日起 年内,甲、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四、累计 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
  
  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
  
  六、 。
  
  第四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三、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九、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十、 。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可多选):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第四十九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五十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
  
  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可多选):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第五十一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
  
  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四条 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十八条 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 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十三部分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二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
  
  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十四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交 解决。
  
  上述三项未作选择的,视为约定第一项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如有)、《经营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甲方应将本合同签订情况报甲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乙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2
  
  《特许区域附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3
  
  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4
  
  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5
  
  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6
  
  甲方《专利证》或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本页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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