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正文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附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