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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1)

编号: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为兴建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 
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 
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 
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 
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 
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双 
方各执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 
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 
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 
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 
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 
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 
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 
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 
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 
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 
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 
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 
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 
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 
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 
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 
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 
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 
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 
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 
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 
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 
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 
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 
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 
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 
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 
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 
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 
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 
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 
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 
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 
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 
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 
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 
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 
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 
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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