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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 
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 
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 
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 
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 
的签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人 
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 
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 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力的部门(见条款16.2)签订劳务供应协议, 
协议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 
  34.4 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法律与规章的更改,调 
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3 工地规则 
  业主与承包人将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 
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财产免遭行为 
的破坏。 
  34.7 供水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 
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 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从事任 
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9 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与任何其他人, 
或允许或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35.1 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文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 
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 
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表。 
  35.2 安全员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 
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 
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井在监理工程师随时提 
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 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冈能短的时间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 
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 
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 
备。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 
  (b)接监理工程师要来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 
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 
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接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 
提供样品以供试验。 
  36.2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 
供全部试样。 
  3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只有在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 
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以使承包人能定价或在投 
标书中标价。 
  36.4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的情况下)未详细说明,或 
  (c)(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 
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 
  这些试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 
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36.5款的规定办理。 
  36.5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款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 
  (a)按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 
  (b)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36.6 业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机械):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业主可供材料一览表”时,承包人可按所定的价格选择使用或者 
可选用自有来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选用业主提供的材料: 
  (1)业主将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及 
  (2)该种材料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37.1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 
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 
所的权利。 
  3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 
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 
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台同规定的承包 
人的义务。 
  37.3 检查和试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时间及地 
点,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 
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 
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承包人也即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 
表明的结果是推确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备,或 
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 
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 
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 
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 
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 
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 
抄报业主。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 
样的委派都应按照出2.4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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