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因原因,致原合同:()无法如期完成;()需要终止;()部分条款需发生变更。
经甲方项目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确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下列条款进行变更:
2、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其他协定: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合同管理部门、甲方项目单位、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日期:
乙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日期:
二、采购合同变更内容有哪些
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价款的增减;
履行期限、地点的改变;
结算方式的改变;
违约金的变更等。
上述内容变更应当具体明确。
三、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
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后责任如何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